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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 
(1)  卖方必须对商检结果中不符合本合同12、13款中的部分负法律责任并对买方进行赔偿。卖方赔偿可按下列方式或经买方同意后采取一种或混合进行。 
A) 同意买方拒收货物,返回按本合同中签订的货款,并承担包括银行费用、运输、保险、商检费、仓储费在内的所有买方损失。 
B) 根据损坏、损失的数量降低售价。 
C) 根据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功能更换新的部件,承担买方由此引起的直接损失。卖方同时必须对更换的部分作出同样的质量保证并按本合同12款规定延长保质期。 
(2)  如果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后30天内未给买方答复,就意味着同意买方的索赔要求。 
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由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规则依照国际法律进行。仲裁裁决是最终的,双方都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合同其它条款。 
不可抗力: 
由于在机器制造,装船或转运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严重的火灾、洪水、台风和地震或双方共同认可的事件的影响不能按时装船或交货,可以免除卖方的违约责任。但卖方应立即将事故通知买方,并於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事故发生地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用空邮寄交买方为证。在上述情况下,卖方仍负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速交货的责任。如果事故持续超过10个星期,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合同的生效: 
(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2)        本合同用中日英文书写,同等有效。 
(3)        附件AB与本合同具有同等効力. 
(4) 本合同有肆份原件,双方各执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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