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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文推荐] 不含规范的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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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15: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r>&nbsp;&nbsp;&nbsp;&nbsp;一、一个基本的怀疑<br>&nbsp;&nbsp;&nbsp;&nbsp;"道德"问题正在替代"知识"问题成为哲学的核心问题。因为,知识问题已经失去了对思想的压力,虽然知识能力仍然有着"理论上的"难题,但在实际是却已经足够有效,而道德问题却汇集着经人们思想造成现实压力的各方面难题,法律的、政治的、教育的、社会的等等。传统伦理学的思想模式应付不了尖锐的、重大冲突的问题,它太温和了,它回避根本性的问题,它习惯于盲目地承认一些好像理所当然的假设,并且在这些假设上去思考比较温和的次要问题。传统伦理学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对规范(特别是古代的和现代的各种"金科玉律")的承认上,在它看来,规范决定了道德生活,而且解释着道德价值。就是说,规范指出了我们应该或不应该做什么,而这一点又说明了什么是好的和什么是坏的。<br>&nbsp;&nbsp;&nbsp;&nbsp;以规范体现价值有两个困难:<br>&nbsp;&nbsp;&nbsp;&nbsp;规范系统只能饮食有限多个规范,而所要处理的情况有无穷多种,从理论上说,其中也有无穷多种矛盾的情况,于是,如果对规范只能进行有限的应用解释的话,那么结果是混乱和冲突的,如果容许无穷多种解释的话,结果是无意义的。或者,为了避免矛盾,让规范系统只由极少量规范构成。最好只有一条规范(这是唯一保险的情况),但是这又不够丰富或者说不够用。因此,规范不能表明到底那些是人们所尊重的价值。<br>&nbsp;&nbsp;&nbsp;&nbsp;规范是约定的,如果认为规范可以解释什么是好的和坏的,就等于说,人们尤其是多数人可以根据他们的特定利益和爱好去规定甚至是任意去规定价值。这是危险的、不公正的。多数人并没有权力宣布对一切人有效的价值。规范主义可以概括为"意见即价值",并且"多数意见等于较大价值"。它蕴涵着倚多为胜,以众暴寡。<br>&nbsp;&nbsp;&nbsp;&nbsp;我想说,规范本身不含价值,而只是一些相当于条约的东西,价值落在规范之外,表面上人们以规范去解释价值,但有些情况迫使人们对规范作出解释时,人们就不得不使用价值观观念。价值观念是些什么东西?它样是关于什么是真或假、好或坏、本或末等等的标准,或者说是取舍的原则。奇怪的事情就在这里,如果有了明确的价值观念或者取舍标准,我们就已经知道什么是值得做的事情,还要规范干什么?当然,价值观念通常需要等值地分析为一些更为详细的标准,但这与按多数意见解释为代表多数人利益的规范大不相同。<br>&nbsp;&nbsp;&nbsp;&nbsp;我们一直错看了规范。规范不仅不代表价值,而且不是必需的。它只不过是一种约束行为的措施,仅仅是诸种措施中的一种,而且不是最好的,事实上它是比较落后的一种,它意味着不够健康不够完善的社会生活。随着社会生活的健全,伦理规范将被法律取代,而且我们有理由要求这一取代。当规范被法律取代,"规范生活"就将消失,但并不意味着只乘下"法律生活",相反,一种不同于"规范生活"的单纯的"道德生活"将被加强,并且成为"法律生活"的基础。这正是"法律生活"的要求,因为法律不足以为自身辩护,不足以对自身作出解释,简单的说,无论是什么样的法律,它都需要某种道德理由,否则得不到足够的支持去保证它的有效实施。伦理规范其实是一种不合法的法律,即使是"最好的"规范也只是为多数人着想的,只有最好的法律才有可能做到为每个人着想,因此伦理规范是坏的法律。<br>&nbsp;&nbsp;&nbsp;&nbsp;我试图论证,最好的生活是以不含规范的道德为价值基础并且以法律为权力形式的生活。它将使人得到尽可能多的自由和尽可能公正的约束,在可以自由的地方就不有不受干涉的自由,在不可以自由的地方就有无商量的不自由。<br>&nbsp;&nbsp;&nbsp;&nbsp;二、规范的分析<br>&nbsp;&nbsp;&nbsp;&nbsp;&nbsp;在没有法律之前,就有规范,它充当着法律,法律是从规范中发展出来的成熟的约束形式。规范的继续存在既是一种传统惯性,也是人们的一种非法渴望,即渴望一种超出法律的更广泛的约束。这似乎有些奇怪,但事实如此。人们虽然渴望尽可能多的自由,但如果这种自由危及习惯了的生活风格或文化观念,人们就宁愿受约束,这就像吸毒者宁愿受制于恶习。人们有时候说,伦理规范是对法律的补充,它进一步限制了坏的东西。可是这里所谓的"坏的"东西只不过是由那些代表着特定的生活风格和文化观念的规范,有一些我们不认为是坏的东西就被西方规范"定义"为坏的。可是我们又如何知道这些规范本身是好还是坏呢?这对于规范来说是个无法超越的困难。事实上规范不断在变化,我们无法指望规范的价值解释。<br>&nbsp;&nbsp;&nbsp;&nbsp;&nbsp;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丑恶的文化事实:当习惯于某种规范,我们就有了某些特定的爱好和既定利益,于是就反对危及这些爱好和利益的自由。规主义是一种隐蔽的专制主义,是民间的和文化的专制主义,它只容许特定的生活风格和文化观念,它试图剥夺特定规范之外的自由。从表面上看,规范似乎是想协助法律维待社会秩序,但这一点非常可疑。如果一种法律在维持社会秩序上有缺陷,我们就将修改法律,而决不可能容忍一种有缺陷的法律,却去求助于程度落后混乱的规范。尽管伦理规范在内容上与法律往往有些相似的地方,但实质意义是很不同的。规范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维护社会秩序,而在于维擅长霜种特定的生活方式、文化观念以及相关的传统,尤其是抑制其它生活方式、观念和传统。可以说,规范并不是在辅助法律,恰恰相反,规范在某种程度上妨害着法律,至少是破坏了法律留出来的自由,就是说,规范不放在法律的自由余地,它再一次剥夺这一余地里的自由,使人们的自由所剩无几。所以,规范的存在本身就是不公正的(抑制其它生活),是不道德的(剥压了许多无害的自由)。规范在实质上是充当法律之外的另一种权威,它想对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另加管制。<br>&nbsp;&nbsp;&nbsp;&nbsp;&nbsp;什么是规范的管制?我们知道,法律力图明确并且保护种种权利,它并不想干涉合法范围内的自由行为,因此,法律的划界形式是"允许的"和"不允许的"。规范与此不同,它的划界形式是"应该的"和"不应该"。这两种划界形式有着重大意义的区别,"允许的"和"不允许的"只是自由和不自由的划界,而"应该"和"不应该"则意味着鼓励和抑制,这两种都不是自由的,也就是说,规范分别以利诱和妨害两种方式"温和地"迫使人们就范。当某人的自由合法行为不合乎规范时,人们就以规范的名义认为这种行为是不好的,对这种行为的不欢迎、拒斥甚至压制,事实上给这种行为造成了"逆境",使这种行为难继续。另一方面,当遇到合乎规范的行为,人们就给予种种鼓励和支持,事实上造成了"顺境"。规范以它所能造成的特殊的"逆境"和"顺境"在事实上破坏或剥夺了合法的自由。当然,规范式的对自由的剥夺不像法律式的剥夺那么明显直接,法律可以直接实行"权利性的剥夺",而规范实行的则是"机会性的剥夺",它剥夺了许多合法自由行为所需要的种种机会和条件。规范的管制是软性的,它不像法律是强制性的,就是说,它毕竟总是通过自愿的形式来达到管制。尽管这种温和往往被认为是一个优点,但正是在这种具有欺骗性的方式中,规范干涉了太多的自由。事实上规范干涉了生活中几乎每一方面的合法自由,从爱情和享乐到交往和合作,从利益分配到文化发展,都是如此。<br>&nbsp;&nbsp;&nbsp;&nbsp;&nbsp;规范的管制总必需有理由。能够说得出来的表面理由是,规范代表着价值,就是说,规范具体地解释了什么是好的和坏的,可是,规范的好坏又需要由价值来解释,这是一种不合理的循环解释,即其中要被解释的东西却又被当成用来解释的标准。显然。规范不是价值的解释,把规范当成解释方式是非常困难的,正如我在前面说到的,用规范去构造一种解释必定遇到许多(很可能是无穷多)种无解的困难。例如,假如我们把"善良"解释为以下这样一些规范(有限多个规范):不杀人;不欺骗;不偷盗;让他人得到更多的利益;……如此这般。这些规范一般来说显然是好的,但却不是有效的解释,击毙正在行凶的歹徒,欺骗企图害人的小人,丛走敌人的武器,不让投机分子获得获得暴利,这些也显然是好的。如果为了维护规范的有效解释而硬把这些说成是坏的,就等于允许纵恶助恶,这恰恰把规范身变成坏的。规范本身正是处处需要解释的东西,因此它什么也解释不了。一般来说,一套足够丰富的具有文化意义的规范里总有一些"显然好的"规范,就像上述的规范,否则没有人支持,但这些并非必然好,它们需要恰当的解释:另有一些规范并非显然好,而且事实上很可疑但却也容易得到人们的支持,这是特别值得分析的,例如"听从多数人的意见"(民主原则)、"帮助弱者"(同情原则)、"爱一切人如爱自己"(博爱原则)。从这些容易得到广泛支持的规范有助于发现规范背后真正的理由。规范总要得到多数人的认可,和多数人保持一致地生活在某种规范下意味着可以通过这种同盟获得一种可靠的力量,以此来保护共同的既得利益或去谋取某种可能的共同利益。这是西式的民主原则的真正理由,它是为了特定利益的而不是为了普遍价值的。我们从"多数人的意见"推不出什么是好的或坏的(中国似乎没有这种民主原则,但却有难民主原则,比如"兼听则明"。这不是听从多数人意见也不是综合所有的人意见,而是通过多种立场的思考看清问题再做判断。这种原则似乎较为合理,因为它本身不包含对价值的解释)。大多数规范体系都有"同情原则",毫无疑问,帮助弱者是没有错误的,但是,这一原则却蕴涵"不去帮助强者"这一意义,这就很成问题,无论弱者还是强者,都有可能是好的或坏的,如果一个强者是好的,就应当得到支持。道德行为必须区别于扶持老弱病残的慈善活动,道德的意义要深广得多。如果伦理只是弱者的伦理,那么它的意义和正当性便要大打折扣。至于像"博爱原则"这类的规范也是常见的,这很奇怪,因为这种规范事实是做不到的,在事实可能性的限制下,施爱或施恩只能是有次序的,甚至是不可兼顾的(孔儒在这一点上很清楚)。另外,这种规范也不公正,它蕴涵"爱恶人",这是鼓励恶。更进一步说,规范搞乱了价值意识,它的解释随意性事实上消解了价值,使价值变成一些空话,人们到现在还是不能按照规范去一贯地肯定什么是好或坏。规范根本不是能用来确切判断的标准。什么是人们认可规范的真正原因?不是因为规范代表价值,而是因为规范代表的是某群体的私利,人们建立规范是为了从合作中制造利益,人们认可规范是为了让自己被认可,以便被同意去分享利益。我想说,规范本身不好也不坏,因为利益不好也不坏。但如果用规范去代表价值,那么规范就变成坏的,因为用特定规范和利益去限定价值是不公正的,是解释的专制主义。<br>&nbsp;&nbsp;&nbsp;&nbsp;&nbsp;毫无疑问,人际合作是必需的,但规范只是促成合作的一种落后的方式。规范是不明确的规则,它留下了太多的解释余地,它的实际意义是晦暗的、没谱的。与严格的游戏规则相似,法律则是相对明确的规则,并且能够不断被完善--这一点规范所不能的,因为规范并不遵从至少是不完全遵从价值对它的解释和要求,它反而企图对价值作出实际上的解释,而法律只是一套准备由价值来解释的程序,它并不要求解释道德价值的权力。显然,法律是保证合作的先进方式。我想强调,规范根本不是为了协助法律,而是为了在法律之外成为另一种权威--非法的权威,它试图夺走法律给予我们的合法自由。就是说,除了听从法律,还要听从规范。这样,不但人们失去很多自由,而且规范在有的地方还破坏着法律。比如,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往往为规范所排斥,严格执法有时也会受到规范的干扰,有些自由婚姻会遭到规范的批评,合法的言论有些也受到规范的管制,甚至有些文化思想行为受到规范的压制,等等。从效果上说,法律禁止的是对人类生活有害的行为,因此法律所剥夺的自由是必须剥夺的自由,规范压制的却是某些人不喜欢的行为,因此规范剥夺的是人类创造性行为的自由。其实,凡是对人类生活真的有害的行为心早总会被法律去禁止的就是允许自由的,鉴于自由是道德生活的首要前提,规范作为限制自由的"另一只手"是不道德的也是不合法的。尽管规范的奖惩是相对温和的,是暗中进行的,但它无论如何没有这种权力,它没有权力通过制造人为的逆境或顺去替每个人塑造生活。<br>&nbsp;&nbsp;&nbsp;&nbsp;三、人们所感兴趣的<br>&nbsp;&nbsp;&nbsp;&nbsp;&nbsp;虽然我们要求法律以道德价值为根据,但并不排除法律也代表着某种政治和国家观点。不过,政治和国家观点是不断变换的,道德价值才是法律的核心。在这里这里不是一个重要问题。我们想知道的是,作为法律的基础和道德生活的标准,道德价值到底是什么样的?尤其是,如何价值不是表现为规范,它能是什么?<br>&nbsp;&nbsp;&nbsp;&nbsp;&nbsp;价值必须是人感兴趣的东西,而不可能是人不想要或不愿意要的东西。这一点虽然简单,但伦理学经常很糊涂地要求人们把一些不想要的东西当成价值。如果我们可以观察到人们其实有着双重行为原则,一种是理论上的,它是用来说的,另一种是实践上的,是用来做的。用来说的往往是把不想要的东西当成价值,用来做的当然是以想要的东西为价值。这种言行不一的情况意味着伦理学有一种不切实际的倾向。在这一点上,伦理学是令人不解的,它在讨论到高尚行为时,总说成是牺牲、吃亏、忍受苦难,而这恰恰是以利益计较的眼光去看的结果。这并不能证明牺牲是价值,反而等于暗中不打自招地承认利益是价值。事实上,利益当然是价值,但价值不仅是利益。不要以利益的眼光去看道德,而要以道德的眼光去看利益,这才是关键。<br>&nbsp;&nbsp;&nbsp;&nbsp;&nbsp;总之,有价值的东西就是能使我们满意的东西。什么是满意?就是满足意愿,就是满足自由意志和愿望。生活的意义就在于得到一些有价值的东西,在于意志和愿望和实现。这是几乎所有人从来就明白的--人们正是这么做的--这用不着"哲学地"阐明,也不可能被"哲学地"否定。人们怎么说怎么反思不能证明人们追求的是什么,实际上怎么做或者试图怎么做才是"铁证"(evidence)也许有人会说,最好的东西总是存在于幻想中。确实如此,不过,幻想中有意义的东西也许由于条件所限而做不到,但并不是不可能的,就是说,怎样做得到是可以设想的,而且在生活中是可能发生的。至于那些超出生活可能性的"最好的东西"是无意义的,不是说那些东西不好,而是我们不知道的东西是什么样,因为我们不知道那些东西是否存在。希腊人曾认为,无人自愿犯错误,如果人们知道什么是好的,就不会做错事。这倒不见得,但无论如何我们不可能按照所不知道的东西去做好事。所以我说,有价值的东西只能是存在于人类生活可能性之中的东西,而不是什么超越的东西,只能是人们本来就知道的东西,而不是需要化理学去教导的东西。伦理学必须和人们感兴趣的东西相一致而不是相抵触。那么,伦理学能做什么?它只能揭示如何获得并保护有价值的东西。因此它是一种"艺术"。就是说,伦理学无须告诉人们什么是好的(这是废话),不能不顾人们的需要另行规定什么是好的(这是强加于人),而只能告诉人们如何得到好的东西。这就要求伦理学不能给人以观点--通过规范推行某种观点是政治或宗教行为,这两者都强加于人,手段或硬或软,但都是以某些人的观点去替所有人"觉得"什么是好的--伦理学只能说出一些真理,一些关于价值的和有利于价值的真理。不仅伦理学如此,其它的思想也如此,都是为了说出真理,否则我们无法理解为什么在意识形态的立场观点之外还需要思想的批判。观点是思想的结果而不是理由,思想是观点的法官而不是观点的推销员。<br>&nbsp;&nbsp;&nbsp;&nbsp;如果我们承认伦理学是一种思想,就必须承认它与政治或宗教等意识形态的思维方式有所不同。伦理学不承认任何一种观点的权威地位,它不打算偏袒,它不为"某些人或多数人"(some&nbsp;or&nbsp;majority)着想,而是为"所有人或每个人"(all&nbsp;or&nbsp;every)着想。这条原则把思想与意识形态区分开来。因此,伦理学将以所有人或每个人所追求的价值作为无疑的前提,去说出如何获得这些价值的真理。<br>&nbsp;&nbsp;&nbsp;&nbsp;四、自由和利益<br>&nbsp;&nbsp;&nbsp;&nbsp;只有承认事实,然后才可以思想。超越事实的思想只不过是神话,也许我们宁愿相信这些神话,但没有实际用处,至多是一种安慰,而安慰至多是真正重要的东西之外的一种象征性的意义,是不能当真的。思想也不是承认和描述事实,那只是思想所需的一些话语。思想是什么?思想是事实余地里的思考,是对我们所可能做的事情的设想。伦理学的思考往往指出一些过于好或不一定好的过分要求,这是一种不顾事实的思想。我们必须回到事实的余地里。<br>&nbsp;&nbsp;&nbsp;&nbsp;首先必须承认这样一个事实:价值是人们感兴趣的东西,不是对人们的要求。即使某人对人们的要求能够是一种价值,它也必须是因为有利于人们感兴趣的东西。这一事实留出了什么余地,很显然,告诉人们应该追求什么,这不是事实的余地,因为人们知道什么是他们想要的,这是事实,不是余地。如何有效获得有价值的东西,如何优先追求最大的价值,这才是留给思想的余地。<br>&nbsp;&nbsp;&nbsp;&nbsp;一个行为要满足意愿就涉及自由和利益。我们可以把人类生活简化为任意两个人的关系,于是,在自由方面,有这样的可能性:<br>&nbsp;&nbsp;&nbsp;&nbsp;a自由;b也自由。<br>&nbsp;&nbsp;&nbsp;&nbsp;a自由;b不自由。<br>&nbsp;&nbsp;&nbsp;&nbsp;a不自由;b自由。<br>&nbsp;&nbsp;&nbsp;&nbsp;a、b都不自由。<br>&nbsp;&nbsp;&nbsp;&nbsp;这里的自由都是相对的。显然,如果这两个人都是合格的人(罪犯等除外),2、3都是不合理的(根据"所有人或每个人"原则)。1和4则是人们的两种需要。人们渴望自由,但也需要不自由,就是说,自由必须实现为权力才是自由,我们不可能拥有一切权力,于是,为了确实拥有某些权力,我们出让某些自由。如果一种法律是足够好的法律,它所限制的自由就恰好是人们愿意出让的自由不得,人们就不再需要出让其他自由。规范作为法律之外的非法权威限制着人们不愿出让的自由,因此,规范破坏着自由相关的各种价值。<br>&nbsp;&nbsp;&nbsp;&nbsp;在利益方面,有这样的可能性:<br>&nbsp;&nbsp;&nbsp;&nbsp;对a、b都有利。<br>&nbsp;&nbsp;&nbsp;&nbsp;对a有利;对b不利。<br>&nbsp;&nbsp;&nbsp;&nbsp;对a不利;对b有利。<br>&nbsp;&nbsp;&nbsp;&nbsp;对a、b都不利。<br>&nbsp;&nbsp;&nbsp;&nbsp;1是好的,4是不好的,这是无疑的。2、3的情况就比较复杂。尽管伦理学往往<br>&nbsp;&nbsp;&nbsp;&nbsp;认为利己是坏的而利人是好的,但事实上利己是挡不住的诱惑,这是事实,既不好又不坏。事实上不可能的事情就不可能是价值,因此,利人本身不是一种价值,除非是出于尊重或追求某种价值,比如,出于友谊而帮助朋友,为了实现勇敢和正义而见义勇为,或者出于尊重真理或艺术而支持同行。伦理学好像看不到这一真相,却去徒劳地证明仅仅为了利人的利人。这种事情是没有的。毛泽东指出,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那普遍的爱;不明原因的爱,是夸大其词的,只要我们比较爱某些人和物,就必定慢待另一些人和物。何况救助陌生人其实不是爱那个人,而是爱这一行为体现的价值。不知道为什么伦理学喜欢把一些好的行为歪曲为不真实的行为。2、3是好是坏,要取决于是否公正。<br>&nbsp;&nbsp;&nbsp;&nbsp;&nbsp;人类感兴趣的价值有两个系列:优越的和利益的。优越的系列包括行为的自治或自主权、人格尊严、真理、亲情、爱情、友谊、智慧、勇气、诚实、慷慨等,这些东西意味着人类的优秀之处或者说是优点,甚至体现着人类生活和每个人生活的意义,对这些价值的追求是自由而无害的,它们给人幸福。利益的系列包括生命、财富、权力、荣誉、地位、婚姻以及各种各样的权利,它们是人类生活和每个人生活的条件,它们关系到人的弱点,它们引起争夺和冲突。伦理学规范主要是为了避免争地,因此以平等分配、同情弱者、宽容坏人等为内容。它忽视生活的意义,也就不强调优越方面的价值。它强调仁慈超过了正义,因此即使减少了争夺,却损害了许多人的正当利益。我们必须回到道德直观上去,使社会生活最有利于发展人的优越价值,使正义比不正义更有力量,使优越价值比利益更有魅力。总之,使好的成为强大的,使好人成为强人,而不要出卖优秀德性和正义去换取"和谐"。<br>&nbsp;&nbsp;&nbsp;&nbsp;&nbsp;设想有个人遇到抢劫,按照规范伦理学,这个人是可怜的弱者,所以应该同情并帮助他。可是假如旁边的这个人一贫如洗,他也很可怜,他还有理由去助人吗?如果有,则是出于人类的优越德性--勇敢和正义,而不是出于规范。规范不能使人变得优越,不能把怯懦变成勇敢,把吝啬变成慷慨,总之不能改变人的德性。而且,规范人通常不会去支持在做好事的强者,因为强者引不起同情,同样,规范人往往漠视优越的好事。规范生活里没有英雄,没有奇迹,没有伟大事业,没有非凡的爱情,没有激动人心的时刻,只有契约、商业、习惯、安慰性的信仰和鸡毛蒜皮的慈善事业。规范并不都是坏的,坏的规范毕竟是少数。我想说的是,规范主义的思想方式是坏的和浅薄的,它不能用来思考价值问题。<br>&nbsp;&nbsp;&nbsp;&nbsp;&nbsp;伦理学首先必须关注生活的意义。生活必须是值得一过的,必须有足够的自由和机会让人去获得幸福,然后才谈得上其它。这一点是伦理学经常忽视的,伦理学错误地以为首要的问题是利益分配,而且往往以为获得利益就是幸福。其实,利益只是幸福的一个条件,利益使人快乐,但幸福则只能由自由行为所产生,是一种自由的感受;其次,伦理学必须关注保证生活意义所需的正义。伦理学总是把仁慈看得高于正义,还把正义解释为平等和民主之类的东西。主样,伦理学就不仅伤害了幸福的自由而且伤害了正义的利益分配。进一步说,正义虽然可能起源于权益的分配,但充分的正义首先必须保护优越的价值。强调优点越的伦理学会被批评为恶的或强者的伦理学,但我想说,它不是尼采式的,不是以强凌弱,而是使好的变在强的,使坏的变成弱的。伦理学必须要求,人首先要像个人样,并且首先尊重像样的人,然后在无损于像样的人的情况下,再考虑普遍的施惠。<br>&nbsp;&nbsp;&nbsp;&nbsp;五、只是个次序问题<br>&nbsp;&nbsp;&nbsp;&nbsp;&nbsp;绝大多数的伦理学理论,包括我设想的理论,对"好"和"坏"的整体理解大同小异,事实上人们对好的理解从来都是大同小异,尽管任何一种伦理学都没有对"好坏"作出充分明确的表述。这不是一种重要问题,如果一定要求给出充分准确的表述,就是一种思想上的无聊打岔,形上学哲学才喜欢搞多余的语言游戏。伦理学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对各种好的东西在价值上的不同排列。因此,价值问题中个排列次序问题。各种价值不可能得到同等的保护,因此,什么是优先的,这就是实质问题。不同的排列次序决定了不同的行为选择。在不同的社会里,价值的次序的基本结构却是无可商量的,因为这不再是社会问题,而是人类性的问题。<br>&nbsp;&nbsp;&nbsp;&nbsp;&nbsp;有一点需要注意到,伦理价值不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价值,它是为了其它价值的价值,或者说,它服务于看护着其它价值,否则它是空洞的。假如我们没有其它价值,就没有什么值得保护和分配的,也就没有什么值得追求的,在这种情况下,伦理就无意义了。所以,伦理价值是以其它价值为条件的。正主就是典型的伦理价值,它的意义显然在于保护和分配其它价值。其中的关键问题就是对各种价值的次序作出最好的安排。主是真正决定我们的选择的根据。<br>&nbsp;&nbsp;&nbsp;&nbsp;&nbsp;如果说大多数的伦理学是人本主义(humanism)的或者是认可了人体主义的,那么,我想表述的伦理学就是"做人主义"(humaniztionism)。它与人体主义非常不同但并不完全对立。根本的区别在于"人"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在伦理学中,把人看作是生命,这是有问题的,应该把人看作是一系列行为,或者是一系列身份。因为,我们要讨论的不是"生理人",而是"道德人",尤其是从生理人的意义论不出道德人的意义。道德人的意义是心灵性的。在生理意义上"是"一个人不等于在道德意义上"做成"一个人,人的存在本身不是作为人的价值,一个人有可能无价值地存在着,人的权利来自他的行为或身份,而生命不是一种道德身份。人的生命是用来兑换成各种价值的,或者说,生命的消耗是为了转换为美好的事情。一个人的生命或泰山或鸿毛,这要看他值得什么。一个人的道德价值是通过行为才获得的。人类的败类是不能被同情和宽容的,当然,"败类"的标准会有某些分歧,但残害虐待儿童、制造假药以谋利、出卖朋友和亲人的人无疑是败类,这样的人只是生理上的人而不是道德上的人,要求道德地对待他们反而是不道德的。生理身份不是道德资格,人们其实凭直观就知道这一点(哲学家往往好像反而不知道),人们的行为证明了这种直观,人们尊重正直勇敢的人哪怕是敌人,蔑视阴损嫉妒的小人哪怕是自己人,在道德上,人们以德性而不是以生理来判断一个人是不是人。人本主义原则(按康德的说法,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破坏了道德的基本界限,我们要问,人的价值是什么?一个人因为什么而获得价值?一个因为什么而获得价值?一上他值得什么?一个人(儿童不算)如果不把他的生命拿去兑换成美德和好事,他哪来的价值和权利?做人主义要求一个人必须去做成道德人,然后才是一个有价值的人。<br>&nbsp;&nbsp;&nbsp;&nbsp;&nbsp;从做人主义的要求来看,我们至少可以有这样一些标准:(1)自足的即"本身好的"价值优先于依赖性的价值;(2)不能被分配的价值优先于可以被分配的价值;(3)天然无欺的价值优先于可能人为作弊的价值;(4)每个人可能获得的价值优先于只有某些人可能获得的价值。如果更全面思考的话,也许还可以发现一些标准,在此不论。由主些标准来看,至少有这样的结果:(1)优越系列的价值高于利益系列的价值。因为优越系列的价值满虽上述条件,它们是人类所可能做到的最好事情,意味着最好的可能生活。例如,真理是天然无欺的,人们必须付出恰当的努力才能获得真理,而名誉却可能盗取,有情要靠自己努力,而婚姻却可能骗取或在利益计较中被无形地分配;(2)利益系列的价值中有利于或至少无损于优点越价值的则高一封锁利于优越价值的。一般来说,生命是利益系列中的首位,位又低于优越系列的价值,因此,为金钱不要命是不道德的,而不敢为自由、尊严、爱还必须、真理而献身即使不说是不道德的也决不是道德的。至于各个系列中各种价值的次序,很难绝对化,但这已经不是原则问题。<br>&nbsp;&nbsp;&nbsp;&nbsp;&nbsp;总之,做人主义的价值次序处处以人类的优越性为准。所谓正义就是按照这种次序去保护各种价值。一个人是否有价值必须向做人的价值看齐而不是相反,否则等于说,每个俱的生命已经是最高价值,每个人都不值得以生命去追求任何东西了。这种伦理学是贪生怕死的伦理学,这种人不会为人类的伟大事业而献身,至多搞一些鸡毛蒜皮的慈善活动。如果要对做人主义给出证明的话,我想只需要很简单的证明,这就是,人类生活场景里必须有优越的可能生活,生命才有意义,人只有在追求高于生命价值时,生命才有意义,或者说,生命只有成为追求价值的手段才有价值。没有无畏就没有战士,没有无私就没有真理,没有把所爱的人的生命看成重于自己的生命就没有爱情。<br>&nbsp;&nbsp;&nbsp;&nbsp;&nbsp;六、道德与法律的同盟<br>&nbsp;&nbsp;&nbsp;&nbsp;&nbsp;道德和伦理不同,由道而获得的德是追求优秀的德性,因为道是优秀的并且最惠于优秀的人。伦理是追求平庸的规范,它要求以让步达到秩序。伦理秩序&nbsp;是一种落后的秩序,它很容易被随意解释,被幕后的利益所利用,而且容易培养虚伪,遗忘甚至抑制真正的美德,因为它没有留出足够的自由。法律是分配和保护权利的正当权力形成,法律虽然严厉得多,但却留出比较多的自由而且所留出的自由是比较明确的。因此,人们必须逐步抛弃规范,使它退化为非权威性的基本无害的一种习俗或风气。由法律来保证秩序,而由道德来解释法律。好的东西必须成为强大的东西才有实际意义,所以,道德必须通过法律获得力量。<br>&nbsp;&nbsp;&nbsp;&nbsp;&nbsp;可以这样理解,我们把不得不出让的自由交给法律去管制,法律的设定和解释则以道德即优秀德性为根据,然后在自由空间里按自由意志去行为--这种情况下的自由行为是自由无害的(已经排除了无端侵犯、诈骗和其它不法行为)一旦道德通过法律获得力量,规范就失去权威,因为法律比规范更强大。从理论上说,要求以德性而不是以规范作为行为标准意味着以"本身好"的价值而不以有待解释的规范作为根据,美德就是本身好的东西。这两种行为根据的思考性质大不相同,以规范为根据的思考对象是行为的种类,即应该采取主种而不是那种行为;以德性为根据的思考对象则是行为的意义,即任一行为只要体现美德就是好的。考虑行为的意义才是纯正的道德思维。<br>&nbsp;&nbsp;&nbsp;&nbsp;&nbsp;也许有人会指出,法律也总是不完备、有漏洞的,并不比规范好多少。确实如此,我甚至想说,到目前为止,法律的伦理学根据主要是规范,这种不清不楚的关系正是法律不够成熟的重要原因。当然,我在这里只是指出问题,远远谈不上在理论上解决问题,至于在实践上解决问题,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无论我们对生活已经有多少理解,还是不能知道将会有什么样的理解。虽然如此,我们至少期望看清楚存在着什么问题,而不是在传统和习惯中维持一种盲目的自信。<br>&nbsp;&nbsp;&nbsp;&nbsp;<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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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21: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翻译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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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7 02: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是阅读思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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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0: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狼写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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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7 11: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载的,偶还没有这个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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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7: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写得很好、不过看不大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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