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国税関輸出入貨物徴税管理弁法》货物进出口申报时,必须申报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即FOB)。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根据《海关估价守则》具体6种方法为:
(1)实际成交价格。是指商品出口到进口国对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
(2) 相同产品的成交价格。指与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同类商品的价格。
(3) 类似商品成交价格。是指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类似商品的成交价。
(4)逆控除価格評価方法。是以进口商品,或相同、类似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时的价格为基础减去有关的税费后所得的价格。
(5)估算价格(Computed Value)。是以制造该进口商品的材料、零部件、生产费、运输和保险费用等成本及销售进口商品所产生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为基础进行估算的完税价格。
(6) 顺序类推法。当以上任何方法都不能确定海关估价时,应通过采用与本协议的原则或总协定第七条精神相符合的合理方法在进口国可得到信息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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