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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宪法及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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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4 12:4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868年倒幕维新派发动政变,推翻了德川幕府,成立以明治天皇为首的维新政府,史称“明治维新”。1885年日本废除太政官制,实行内阁制。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纪元节)由天皇颁布了《明治宪法》,并于翌年的第一届帝国会议开会之日(11月29日)起实施。其正式名称是《大日本帝国宪法》,一般简称为帝国宪法或明治宪法。 该宪法是根据天皇命令,由其左右重臣以德国宪法为参考起草的一部“钦定宪法”。由7章76条组成,分“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会议”、“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等数章,最后以“补则”结束。全文核心是“天皇主权论”,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天皇统治”、“天皇神圣不可侵犯”、“总揽统治权”即集一切国家大权于天皇一身。 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战败后1946年2月在占领军总司令部举行了宪法制定会议,一周后起草整理出一份新的共11章92条宪法草案,即著名的“麦克阿瑟草案”。该草案于1946年2月13日交付日本政府。经第90届帝国议会审议通过后,于1946年11月3日正式公布,翌年5月3日生效。这就是《日本国宪法》,也称“1946年宪法”。 新宪法仿效英美等国的议会内阁制。确认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为基础的议员内阁制。该宪法由前文、本则(10章99条)、补则(第11章)三部分组成。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宪法的第九条规定,“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将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等。这一非军事化条款是日本新宪法的最大特色。故该宪法又称“和平宪法”。 新宪法从国民主权主义、和平主义、尊重基本人权这三大原则出发首次确立了日本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政治体制。新宪法具有两大明显特征,一是“象征天皇制”,二是放弃战争和非军事化。 天皇:天皇是日本皇帝的称号。二次大战后,天皇只是国家象征,无实权。《日本国宪法》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也就是说天皇只能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参与国政的权利。 国会:国会是日本国家权利的最高机关、国家的唯一立法机关。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组成。众参两院都由选举产生。众议院有议席480个,凡年满25岁以上的日本国公民均有当选资格,任期4年,期满进行改选,内阁可以建议随时解散众议院。当提前解散时,其任期也随之结束。参议院有议席252个,凡年满30岁以上的日本国公民均有当选资格,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议席,中途不能解散。 内阁:内阁是建立在议会基础上的日本最高行政机关,由总理大臣和20名国务大臣组成,分为三个组织结构,即“内阁辅助机构”、“总理府”和“12个行政省、厅、委员会”。 “内阁辅助机构”包括内阁官房、内阁法制局、安全保障会议和人事院。 “总理府”是由总理大臣亲自担任首长的行政机关。除“总理府”外,下设2个委员会和7个厅,即公正交易委员会、公害筹调委员会和经济企划厅、科学技术厅、国土厅、宫内厅、金融监督厅、北海道开发厅、冲绳开发厅。 “12个行政省、厅、委员会”分别为法务省、外务省、财政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业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国家公安委员会、防卫厅、总务省和环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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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4 13:5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了解一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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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7 11: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中,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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