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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尽快制定技术规范推广使用“脑死亡”标准

已有 455 次阅读2008-3-17 07:59 |个人分类:收藏

代表:尽快制定技术规范推广使用“脑死亡”标准

 

CCTV.com  2008年03月16日 20:18  来源:新华网  
专题:2008年全国两会

    新华网北京3月16日电(记者石永红)“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据以判断死亡的器官已由心脏转变为大脑,判定死亡的标准也改变了。”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心血管病医院副院长陈鑫提出,我国应尽快制定技术规范,推广使用“脑死亡”标准。

    陈鑫代表表示,“脑死亡”指人脑受到不可逆的损伤,先于心跳呼吸停止而出现的死亡,“脑死亡”是不可逆的,截至目前国内外尚无抢救成功的例子。随着当代医学科学的发展,呼吸机和维持心脏搏动、血压药物的出现,使一些已经出现生命衰竭症状的病人仍然可以借助外力来维持基本的呼吸和心跳,这是通常所说的“心死亡”。因此,人们对残废的概念需要改变。

    陈鑫表示,“脑死亡”与植物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植物人脑干的功能是正常的,昏迷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状态,因此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少数病人还有可能苏醒。但“脑死亡”的病人全脑呈现器质性的损伤,没有自主呼吸,脑干反应消失,脑电波是一条平直的线,其死亡是不可逆的。

    陈鑫认为,当病人处于“脑死亡”状态时,虽然部分器官可能存有生物学功能,但其社会学功能已完全丧失。对“脑死亡者”过度抢救,从伦理学角度看,是对死者尊严的漠视。

    陈鑫说,如果科学地采用“脑死亡”判定标准,就可以避免脑死亡后毫无意义的抢救,避免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是对人类自我价值和尊严的一种维护,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陈鑫说,现在提出“脑死亡”概念的时机已基本成熟,可考虑尽快出台“‘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同时规定只有县级以上有相应设备的地、市级医院才可以判定“脑死亡”,要求只能由具有特定资历的专门医师经多次复核后进行判定。

    陈鑫建议,在还没有颁布“‘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的现阶段,可以逐步实施“心死亡”和“脑死亡”双轨制,两种方案可由患者生前自由选择,并由其亲属书立“知情同意”;同时,在一批国家重点教学医院进行局部试点,尽快积累经验推向全面。

var para_count=1责编:冯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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